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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草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09-09 1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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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草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北大法意网   发布时间:09/09/10 

      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并已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对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7年4月21日制定的,对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一方面与立法法的精神不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也不符合WTO规则关于透明度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同时,立法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规章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部门和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了约30,000件规章,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摸索了一些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的做法。但是,在制定规章的实践中至今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部门、地方不适当地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考虑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不够,片面扩大、强化本部门、本地方的权力,有些规章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打架”现象;各部门、各有关地方规章制定程序不统一,透明度不高,不符合WTO规则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因此,为了贯彻实施立法法,适应我国加入 WTO的需要,抓紧制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也是迫切需要的。
  2000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法有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着手研究、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在2000年5月召开的“贯彻实施立法法座谈会”上,就起草中的有关问题听取了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初步意见。2000年9月,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了13位法律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草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草案)》。各方面对两个草案没有不同意见。现就两个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确保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两个草案分别规定行政法规的起草、规章的制定,除应遵循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关于行政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
  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不够,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不够,因此影响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针对这个问题,《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法意会员或购买 法意检索阅读卡
责任编辑:范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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