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检察日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畅;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依据等。基于此,《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根据这一部署,高检院、公安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并报中央政法委批准,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规定》在拓展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规定》没有对通报的时间作统一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由各地公、检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信息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公、检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问: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哪几方面?
答:主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