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管理专区
供求检索:     产品追溯:  
首页合作社供求信息合作社软件资料下载问与答关于我们
合作社合作社名录理事长的故事政策法规实用技术 公告栏
服务项目
甘肃特产
合作社使用效果集锦
联系我们北京:010-82609686
甘肃:0931-2113269
QQ312443213(总监:杜先生)
政策法规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准许进口奶牛种牛运输的通知

2010-09-20 14:24:53
阅读次数:3858
打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准许进口奶牛种牛运输的通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布时间:09/20/10 14:2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2月13日、4月8日,我部先后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A型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1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奶牛种牛暂停调运措施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47号),要求各地暂停奶牛或种牛调运。鉴于目前我国只允许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乌拉圭三国口蹄疫无疫区进口活牛,且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隔离场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在国内奶牛或种牛暂停调运期间,对于进口奶牛或种牛,货主可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直接运往国内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奶牛或种牛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后,应沿固定路线,由隔离场直接运往目的地。奶牛或种牛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证后7日内运输完毕,运输时需附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确保证物相符。货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期间中途不卸车,不抛弃病死奶牛或种牛及其排泄物、垫料、饲料等任何可能携带、传播病原的物品。

 

二、有关省市兽医部门应严格监管,监督并指导做好运输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的消毒工作。

 

三、进口奶牛或种牛运抵目的地后,目的地所在省兽医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货主对进口奶牛或种牛隔离14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对进口奶牛或种牛要及时进行A型口蹄疫抗体监测;同时密切关注进口奶牛或种牛卫生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省兽医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检疫监督处 冯梁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王美荣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    

友情链接
♦ 管理中心♦ 甘肃靖远农经信息网♦ 渭源农经信息网♦ 定西市农经信息网
♦ 白银市农经信息网♦ 七里河农经信息网♦ 榆中农经信息网♦ 安定区农经信息网
♦ 甘州农经信息网♦ 敦煌市农经信息网♦ 天水麦积区农经信息网♦ 武山县农经信息网
♦ 平凉泾川农经信息网♦ 庆阳庆城农经信息网♦ 酒泉市农经信息网 
天津市河北区千乡云创软件开发工作室

版权所有:天津市河北区千乡云创软件开发工作室
津ICP备1700342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438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