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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兰州市农业政策法规
2011-05-20 14:48:42
阅读次数: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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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认真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中农村户籍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除此之外由学生本人或乡镇、村委会等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单亲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稀三女节育户、二女节育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子女;

  (六)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七)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免学费政策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中职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提请复议。学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免费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确定本地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魏玉鹏

  标签:农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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