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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

2010-09-07 17:42:02阅读次数:2310打印返回
兰州市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添加时间:2010年09月06日|作者:王耀

    兰州市卫生局制定的《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该制度规定,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帮助需要转诊转院的病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严格控制转诊转院病人,对可转可不转的不转,本地可治疗的不转,达不到转院条件的坚决不转。县合管办定期抽查转到县级以上住院治疗患者的住院病历,对达不到转院条件转院治疗的,应进行批评教育。
  制度规定,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首次住院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报销时(榆中县青城镇、龙泉乡及园子岔乡金营村和皋兰县忠和镇、中心乡例外)在相应级别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予以报销。同一患者再次在以上机构住院仍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不予报销。
  制度明确了双向转诊的条件。其中,上转条件须符合: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等。下转条件明确为: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常规治疗的病人;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等。

责任编辑:范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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