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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野生保护动物伤害者将得到补偿

2010-10-22 14:50:09阅读次数:2161打印返回
受野生保护动物伤害者将得到补偿

来源:甘肃日报|添加时间:2010年10月22日

    群众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伤害和损失财产者,将会得到政府的补偿。《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于9月获省政府批准,将于11月1日起实行。这是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人,在10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

  此《办法》明确公布了补偿标准,因国家和省重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造成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据介绍,此《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加大了补偿范围。很多村民受到野生动物的伤害,但这些动物并未列入国家和省内的保护之列,那么怎么办呢?往年在我省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约2000万元,其中“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占到70%以上。此次《办法》将补偿范围扩大到“三有动物”,如河西的野狼,陇南、天水等地的野猪等动物,这也填补了我国“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

  该《办法》同时规定,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

责任编辑:范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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