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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2010-12-13 11:50:17阅读次数:2717打印返回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添加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2月10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农牧厅副厅长刘志民就制定《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起草制定的过程及《办法》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作了通报。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新闻发言人、副主任曾施霖就《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和解读。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刘伟平代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74号令颁布,将于2011年1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全省农业发展上的一件大事,是我省农业法制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依法管理全省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制定《办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是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安全问题关系到民众福祉、国家富强和社会稳定。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是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两大关键因素。当前我省耕地数量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态环境建设需求的提高,耕地面积呈逐年减少趋势。2008年全省耕地面积比1978年减少140.8万亩,人口却从1870万人增加到2628.12万人,增加了758.12万人。全省粮食产量2008年888.5万吨,比1978年的510.55万吨增加377.95万吨,人均粮食占有量由273公斤增加到338公斤。这一方面是我省近年来大力推广旱作农业集成配套技术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省重视耕地质量建设,着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只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才是保证我省粮食安全的唯一出路。

    (二)制定《办法》,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目前我省有80%的耕地缺氮,60%的耕地缺磷,15%的耕地缺钾,10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缺乏微量元素。耕地微量元素的缺乏和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营养和质量安全。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同样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没有安全的耕地质量,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制定《办法》,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是解决耕地质量下降,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耕地可持续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我省耕地质量总体偏低,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85%以上,而且耕地质量退化趋势仍未根本扭转,抗灾能力减退。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占优补劣比较普遍。完善政策法规,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引导,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支持和参与耕地质量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投身耕地质量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解决耕地质量下降,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   

开会    开会

    二、《办法》起草过程

    省农牧厅自2007年6月成立了《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与论证工作。起草小组在认真研究《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阅了《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兄弟省市的相关法规,并对近年来中央和省上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通过召开会议、函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市州农业和相关部门,以及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先后两次组织甘肃农业大学资环学院、省农科院土肥所、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农业和法规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和研讨。2009年3月、4月和9月,2010年3月、7月,先后五次邀请有关法制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论证修改。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依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征求意见、协调修改,最后形成了《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办法》理顺了耕地质量管理体制,明确了耕地质量执法主体。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部门间的协作联动。《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与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工作。同时,由于耕地质量控制关键在乡村,《办法》对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也进行了规定。

    二是《办法》设定了耕地质量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为确保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落到实处,《办法》设立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制度、例行监测制度、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验收制度等。设立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从而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设立例行监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地力变化趋势,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我省从1996年起先后设立了9个国家级监测点,连续13年对监测点土壤进行化验分析,基本掌握了局部耕地土壤质量变化情况,并对当地耕地质量建设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为对全省耕地质量进行全面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耕地质量实行例行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发布耕地质量信息,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设立耕地质量固定监测点。设立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验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建耕地的质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耕地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三是《办法》制定了多项提高耕地质量的政策措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耕地使用者采取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培肥地力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水肥耦合等科学施肥技术,少耕、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盐碱化耕地治理与改良技术,提高耕地质量。第八条规定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降低耕地中重金属和农药的残留量,及时清理、回收塑料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第九条规定禁止向耕地及灌溉渠道等农田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第十条规定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责任编辑:范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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