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条例规定,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农民培训时,应当科学、客观地介绍产品功能,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掌握一定技能的农民兴业创业。企业应当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进城务工农民的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责任编辑:魏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