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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2010-10-10 17:41:02阅读次数:2909打印返回
甘肃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来源:新华网|添加时间:2010年10月08日

    9月29日,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从2010年11月1日起,甘肃将正式实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对农村低保户实行不同的补助发放标准。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沙仲才介绍,为了解决保障对象分类不科学、类别之间补助水平设置不合理的现象,新实行的管理办法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四类:

    一类对象包括主要成员重度残疾、却是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成员长年患病,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二类对象包括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三类对象包括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大的家庭。四类对象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困难家庭。

    对这四类低保对象,甘肃省规定,一类对象补助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贫困线;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

    在农村居民低保申请和审批方面,甘肃将实行家庭情况摸排调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的流程,对于违规违纪的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甘肃自2006年10月1日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最初的600元提高到850元,保障对象由78.2万人,增加到318万人,农村低保资金由1.8亿元增加到17.69亿元,年均增幅达126%。

责任编辑:范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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